2005年4月25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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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衡生案”和解家属获赔17万
苏晓洲

  22日上午,记者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获悉,根据“张衡生案”原告、被告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张衡生的亲属21日上午提出撤销对湘潭市公安局等4个部门“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的行政起诉,张的亲属获得17万元赔偿。
  3月12日,在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茶恩寺镇107国道1723公里路段,衡阳市29岁青年张衡生被人发现死在公路边。据当地村民反映和警方事后调查,张衡生3月7日晚9时许在一起普通交通事故中受伤。虽然湘潭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湘潭县交警大队、湘潭县公安局茶恩寺派出所、湘潭县交警大队二中队和茶恩寺镇政府民政所等5家单位相继接到电话报案,但他们均未能采取得力措施。无助的张衡生最后在伤病和饥寒中悲惨地死去。3月28日,张衡生的家属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指控湘潭市公安局、湘潭县交警大队、湘潭县公安局、湘潭县民政局4个部门“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要求赔偿原告人身损害3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通过协调,‘张衡生案’的原告21日上午向法院正式递交法律文书,同意撤诉。”22日上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院长成诚和经办此案的法院行政庭庭长陈琦告诉记者,像“张衡生案”这类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被告双方可以达成和解。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张衡生的家属将获得17万元的赔偿。之前,湘潭市公安局对在“张衡生事件”中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11名警务人员予以辞退、行政记大过等处分:对湘潭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员朱京燕、湘潭县交警大队接警员张罗山给予辞退处理,对湘潭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等单位的另外9名直接或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和行政记大过处分。